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并不是每个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对离退休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当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每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尽相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1992年成立,系隶属大连市政府直属的正局级独立事业单位。单位下设18个部门,其中机关处室7个,区市县办事处11个,共有编制194人。主要职能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售房款、住房补贴资金等房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委托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具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目前,单位本科以上学历占57%;中级以上职称占63%,其中高级职称有14人;中共党员占43%,职工平均年龄32岁。
◆办公室:主要负责文秘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档案管理等工作。
◆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党务日常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人事与劳动工资管理;组织建设与管理;党务宣传与信息工作。
◆工会:主要负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单位的文体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工会经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参与及监督职工福利工作;参与职业规范综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综合计划处:主要负责房改资金业务的综合协调与管理;房改资金综合计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分析、调整;政策、业务调研;编制、下达资金平衡调度计划;日常业务数据统计管理。
◆法规稽查处(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理法律诉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普法和法制培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与房改资金业务相关的法律课题调研;协调中心法律顾问工作;行政执法案件、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情况;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与纠风工作;政风、行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和交办工作的督办、协调与反馈;参与考核工作;内、外部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
◆委托贷款处:主要负责贷款相关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个贷业务流程监控;个贷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贷后风险防范与化解;个贷政策咨询,解答相关渠道的个贷业务疑难问题;项目贷款管理;资产保全、抵贷资产变现处理及贷款核销管理。
◆客户服务处:主要负责网站、客户服务电话及住房公积金卡服务;制定和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解答网站和客服电话咨询;受理网站和客服电话接到的投诉举报;对客户服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住房公积金卡的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科技信息处:主要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拟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应用软件开发、维护、更新、升级;电子化硬件设备调配、检查维护、使用的监督管理;电子化业务城域网和局域网的管理;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计算机使用、管理培训工作;系统数据和技术档案保密管理。
◆财务处:主要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执行存贷款利率政策及利息核算管理;房改资金及管理费用的总账核算、年终决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及报送;会计档案管理;办事处前台业务管理。
◆筹资处:主要负责房改资金归集、使用相关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房改资金归集、提取计划的预编、分解、分析;单位使用售房款业务的核准、报批;筹资政策咨询,解答相关渠道的筹资业务疑难问题。
◆稽核处:主要负责编制稽核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组织和协调对办事处经营管理的考核工作;部门领导及重点部位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稽核档案管理。
◆办事处:主要负责房改资金归集和提取等相关业务经办与管理;房改资金催缴、清欠;个贷相关业务的经办与管理;与单位对账及受理账务查询;资金运营及财务成果的财务分析和专项分析;对房改资金政策、业务、核算、管理等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计算设备的日常管理,根据授权处理硬件和网络的简单故障。
网上查询
大连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一)单位查询网址:http://bg.gjj.dl.gov.cn/busicomp/
查询说明:
1、首次登陆:插入电子钥匙,下载并安装公积金网站登录助手,安装后点击“开始扫描”,“一键恢复”安装网上单位业务系统相关组件,之后进行登录。
2、可查询的内容有: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缴交明细和贷款账户信息等数据信息。
大连公积金单位业务系统登录说明
(二)个人查询网址:https://bg.gjj.dl.gov.cn/person/logon.jsp
查询说明:
1、正确输入联名卡号、密码、验证码(电脑随机显示的),才能进入数据系统。
2、可查询的内容有: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缴交明细和贷款账户信息、还款试算、还款计划及其他房改资金等数据信息。
大连公积金个人业务系统登录说明
(三)公共查询网址:http://bg.gjj.dl.gov.cn/pub/base-page/main/outmain.jsp?subsys=pub
查询说明:
在查询条件输入栏中输入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等信息,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出职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建户情况。
微信查询
微信:
“大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目前我市已开通。
查询方法:通过手机软件“微信”搜索公共账户“大连住房公积金”,即可添加并关注,扫描上方的二维码也可以直接进入大连公积金中心的微信公众平台。
查询功能:以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为主,设立资讯、指南、工具三个功能模块,定期向广大职工发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新闻动态、业务办理指南、热点问题解答和实用服务信息等资讯。
大连公积金微信查询方法
微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博:http://weibo.com/2766809337/about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 12329
人工服务电话:
(1)沙河口:84652175;中山:82817669;甘井子区:82600658、86794856;西岗区:83705958;高新园区:84791782。
(2) 大连市市区外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
查询时间: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查询项目:咨询政策法规、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贷款信息,设置和修改个人账户密码,测算贷款额度及月还款额度,受理职工投诉、建议等。
联名卡查询
联名卡查询:
1、请登陆以下银行个人网银账号进行查询
(1)工商银行http://www.icbc.com.cn/ICBC/default.htm
(2)交通银行http://www.bankcomm.com/BankCommSite/cn/default.html
(3)建设银行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
(4) 大连市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服务网点信息
2、查询项目:公积金账户余额、月缴额、缴存、提取明细等信息
3、其他查询方式:
(1)ATM查询:银行网点自动柜员机操作
(2)CTM查询:银行网点自动取款机操作
(3)电话银行查询:工行95588、建行95533、交行95559
4、 大连公积金联名卡办理指南
公积金查询网点:
大连中山公积金办事处
办公地点:大连中山区武汉街51号
咨询电话:82817669
营业时间:8:30-16:00
大连旅顺口公积金办事处
办公地点:大连旅顺口区黄河路32号
咨询电话:86610101
营业时间:8:30-11:30;13:00-16:00
大连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是如何规定的?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①约定提取;②部分提取;③销户提取三种类型。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大连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除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据《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和第九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但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按照第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
在不同的提取情形下,职工还需提供如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且提取额度执行以下规定: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全额发票;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发票(或收据);
5、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6、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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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八)租住住房发生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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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十)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家庭收入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托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规定与其他职工相同。
第十三条 经审核,职工可选择转账方式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但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得作为其他人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按照本条规定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但销户除外。
第十四条 经审核,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转账划转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