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 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 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 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昨天,晶报报道了光明新区石围村御景国际花园统建楼存在销售现象,引起了新区领导的高度重视。昨天上午,执法部门已将该花园统建楼查封。
据悉,位于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石围村的御景国际花园统建楼,为石围村集体建设项目,现状为7栋,占地面积约81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总建筑面积约6.7万平方米,建设行为人是石围股份合作公司。2014年底已建成,另外已建成建筑旁有8处基坑,于2014年年底一直被查停至今。
1月20日,晶报报道石围统建楼存在销售现象后,公明办事处即采取行动,赶赴现场对石围统建楼销售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是有销售人员在暗处偷偷进行销售行为,未发现有实体售楼处。同时,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售楼人员或疑似销售点张贴、派发宣传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另外,办事处查违部门还于20日上午对石围统建楼组织行动,对现存的7栋违法建筑进行断水断电,并再次查封。
记者了解到,2013年发现该违法建筑动工以来,公明办事处多次组织公务活动,对该违建进行查处,进行地基填埋、模板清拆、混凝土搅拌车查扣等,并实行断水断电及查封。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多次遭到村民及工人阻碍执法及暴力抗法。2014年6月,办事处组织行动,对违建模板进行清拆并实行断水执法时,现场遭遇严重的执法阻碍,执法行动被迫中断。
办事处查违部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在没有取得相关合法报建手续前,将进一步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对石围统建楼予以全面查封。
据悉,2015年以来,公明办事处严格按照市、区的查违部署,围绕“全控停零增量”工作目标,从2015年7月至今,全面控停辖区内所有违法建筑。此外,还开展了“百日整治”、“断粮行动”、“全控停零增量”、卫片执法整改等10多个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扣混凝土搅拌车辆483台,行政处罚22家搅拌站,并将强拆作为查违工作的一把利器,以拆促控,对新增地基一律填埋,对抢建增量一律拆除,对大型违建工程“冒头就打”。去年12月份以来,共拆除临时建筑面积约232200平方米,拆除永久性建筑面积约41460平方米,平整土地24426平方米,清拆排栅10宗约10100平方米。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小产权房屡经政府明示为非法并加以整顿,但却依然广泛存在的原因之一是,农民和作为购买者的城市居民其实从名义上的违法中,获得了一个突破国家对建设用地市场的垄断的机会并从中获利。在将农村土地国有化过程中,很多地方的农民并未得到合理补偿,这诱使农民以小产权房方式弥补损失,并与城镇居民形成巨大的供需市场,当然也伴随着“法外之地”交易的巨大风险。
而深圳的特殊之处是,深圳最初用地压力大而外地劳工多,因而放宽农民的住房建筑限制,以此为外地劳工提供居所,达到政府与民间的多赢格局,但这后来带来了一个繁荣的小产权房市场和从中受益的庞大的本地农民群体,还出现了从农民到开发商再到购房者、投资者的巨大产业链,形成利益群体,这导致对小产权房单纯的“清理”已不可行,需要找到某种方式来在法律和照顾该群体利益之间找到平衡。于是深圳就出现了以清理违法为名而实质上为一些房屋确权的做法。
深圳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方式至少说明,来自民间的博弈力量已经迫使政府不得再固守法条,而必须找到现实的解决出路,但是,深圳的做法因具体情势特殊而很难产生标本意义,因为把农村集体土地全部直接改为国有土地在其他地方基本不可行。但总体的思路仍然应该是宜疏不宜堵,在法律执行上放民间一马,对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小产权房,在补办手续、补缴费用后确认和保护产权。最终在制度上必须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以及和国有土地的同权同价,即使目前做不到这一点,也必须更合理地分配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为小产权房难题的最终解决创造顺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