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 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 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 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 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 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二、工作程序
(一)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的有序开展,经济适用房价格审核工作按受理申请、委托评估、部门联审、上报审批四个程序实施。
(二)区发展改革委在接到项目单位的定价申请后,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项目单位在完成前期手续、办理房屋销售之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提供以下定价材料:
1.项目销售价格定价申请;
2.项目报价表;
3.报价编制说明;
4.项目规划意见书;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立项核准的批复;
7.项目规划方案;
8.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意见书;
9.项目建设方案;
10.预测费用的票据或合同复印件;
11.工程设计图纸;
12.项目预算;
13.其他相关材料。
(四)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单位定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定价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接收定价材料后,发展改革委将于4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之项目单位。
(五)委托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市发展改革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目的定价方案进行评估。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中介机构将根据政府委托内容,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对项目整体价格情况开展评估,并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中介机构的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超大规模项目适当增加工作日。
(六)部门联审。中介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后,区发展改革委将于6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审会。
部门联审主要听取项目企业的项目定价申请、中介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以及区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整体情况和评估结果做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各成员单位就项目定价进行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形成部门联审意见。
(七)上报审批。依据部门联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拟定定价申请报告,提出项目销售基准价格意见,经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签后,上报区政府。
(八)项目销售基准价格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九)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可按住房楼层、朝向上下浮动,其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3%。分割零售单套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即整幢楼房平均价格不得突破基准价格。
(十)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十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及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检查
(一)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二)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豆各庄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豆各庄经济适用房位于朝阳豆各庄乡,京沈高速以南约1.5km处,距东五环1km。
豆各庄经济适用房总占地面积23.15万 m2,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3.39万 m2,总建筑面积为315840 m2,总投资44217.6万元。该项目共分为A1、A2、B、C四个地块,A1、A2两个地块为居住用地,B地块规划建设公交车首末站,C地块规划建设市政消防站。
豆各庄经济适用房地块东南西北规划的四条市政道路分别为:东侧通惠灌渠西路、南侧豆各庄南一路、西侧豆各庄西路、北侧焦化厂北路;地块中部的道路为豆各庄路,五条路均为城市支路。
二、豆各庄经济适用房价格情况:
一套两居室(两室一厅)面积约80平方米,房屋总价人民币32万元。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入住后发放房产证之前仅收取房价款的25%,因此购房者仅需首付8万元,贷款22.4万元(另有1.6万元于领取房产证后支付)。假设为10年期贷款,购房者每月应归还银行贷款本息2490元,共计120次还清。这样一套住房,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家庭均可承受。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4、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6、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