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1月13日由市人民政府以东府〔2012〕11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申请条件及程序,销售、产权管理、回购及退出,监督管理,附则5章26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大家一定不清楚了,一般情况下,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太原位于珠江口东岸,东接惠州、南抵深圳、西挨广州,是珠三角经济圈的核心城市之一。目前太原有常住人口1200万,住房问题可想而知。政府一方面积极想办法应对百姓的住房问题,一方面采取措施进行产业结构的改造,意图让这个劳动密集型城市实现多元化发展。
与其他城市相比,太原经济适用房政策起步较晚,最早的一批可以追溯的2008年,但是即便如此经济适用房的推行也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太原紧张的住房难题。如今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七八年的时间,这段时间内也有很多早期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伴随着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而不再需要经济适用房。对这部分人来说,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太原经济适用房价格似乎更值得他们关注。
那么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太原经济适用房价格都有哪些最新的报道呢?本文结合各大新闻网站和房产网站的消息进行了详细的梳理。
首先是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问题,据了解,太原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也是以5年为分界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的,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8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允许自由转让。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重新注记。除了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外,也有很多人想要了解太原经济适用房价格的相关消息,据了解,太原最后一批经济适用房雅园新村的基准售价为2250元/平方米,虽然价格相对来说比较低,但是由于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准入的门槛很高,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民来说,这样的价格仍然很难担负的起。
太原经济适用房政策部分内容如下:
一、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国土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向省国土部门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办理预审和土地转用,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价格制度:
保本微利
据了解,经适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经适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等。税金是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则按照不超过规定项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确定过程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房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政府引进人才、残疾人、烈军属、城市重点工程拆迁居民、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住房腾退租住房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