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 财政部 发改委关于公租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四省藏区、新疆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
廉租房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
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申请保障房的准入门槛放宽啦: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从640元放宽到800元,申请经适房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从18287元放宽到22080元;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也纳入保障范围;以前对于买过房改房的人是不能申购经适房的,现在只要符合收入和居住线,都可以买;参与城市“三旧改造”、河涌整治等城市重点工程项目中符合申请条件,并已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每户加10分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修订了《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即将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悉,这是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实施两年多来遇到的实际情况和问题而修订的。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广州市区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是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也应视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收入和资产等门槛也有提高: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可支配人均收入不高于9600元,比原先提高了1920元。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从不高于7万元提到9万元,而人均面积标准则变化不大。经房管局此前测算,仅收入线扩面后将有10219户家庭,约3.1万人受益。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人性化的说明:符合户籍和人均面积指标的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的(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详解之评分 轮候旧城改造拆迁户可加10分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和所需的资料证明基本不变。各区政府应当设立区、街(镇)两级住房保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住房保障的事务性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近年来广州大力推进的“三旧改造”和河涌整治项目也获得了住房保障政策的倾斜。征求意见稿明确,上述城市重点工程项目中符合申请条件,并已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每户加10分,同等条件下可以更早获得保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及子女有两套自有产权住房的,扣10分,每多一套自有住房的,再扣10分,依此类推。单套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视作两套住房。
●详解之租赁补贴 越秀等四区保障户补贴更多
租赁补贴,原来是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这次新增了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的方式。保障对象承租房屋后,市住房保障办将租赁补贴按月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租金超出补贴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从原来的“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5元”变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基本不变;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和区域因素确定,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4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4,比原来提高40%。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增加了一个“区域系数”,越秀、荔湾、海珠、天河区的保障对象,按补贴标准的120%计发补贴,区域系数最高,为1.2。也就是说,以上区域的保障对象,可以拿到更多的补贴。
详解之实物配租 家庭成员可续租
实物配租是目前广州较受欢迎的保障方式,即保障部门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有几种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租金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市住房保障办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不过,如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则不参加实物配租,直接发放差额租赁补贴。
承租公房(包括市直管房、经租房、代管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等)的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必须腾退公房。
此外,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外迁(指本市辖区以外)或死亡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核实,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详解之退出机制 廉租房可转公租房
由于市民家庭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动,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对象应当在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2个月办理年审,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不按规定及时申报的家庭,视为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市住房保障办应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出现上年度家庭收入、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等情况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意见稿的另一亮点是:无法腾退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