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
财产税是对于建筑物,船舶及航空器的所有,对其所有人赋课的市,郡税(或是区税)。以前对土地也赋课财产税,到1990年的综合土地税的新设废除了土地份财产税。1995年起机械装备从财产税征税对象中除去了。财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税,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占有的财产作进一步的调节。财产的多少反映着纳税人的贫富,因此,财产税调节的重点是富人。强化财产税的调节作用,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房产税
以城市中的房屋为课税对象,按照房价、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曾单独征收房产税。由于房地紧密联系,1950年7月调整税收,把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实施以来,对筹集市政建设资金,贯彻合理负担原则起过一定作用。1973年以后,把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见流通税),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侨继续征收房地产税。随着城市经济的日益发展,大量住宅、厂房、商店的兴建,为了促进城市房屋、土地的有效利用,对设在城镇的各种经济单位都有征收房地产税的必要。1984年10月,根据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决定,把城市房地产税分设为两个独立的税种,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计税标准分为从价和从租计征两种。房产的实际价格难以查考的,可按照评定的标准房价或租金据以计税,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房产税实行按年计征,征收期限一般规定为一年或半年征收一次。为了加快城市住宅建设,鼓励居民自有自用房屋、新建和翻修房屋,鼓励归国华侨和侨眷投资兴建房屋以及港澳同胞汇款回国兴建房屋,对上述房产可给予一定的减免房产税照顾。 房产税以房产为对象,按照房产的现行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房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以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房产出典的,以房屋承典人(即受让人、使用人)为纳税人;对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以房产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现行的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税率为1%-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录地经济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评估值。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财产税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立交房产税明细账,反映房产税的计算和缴纳情况。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应计入管理费用,所以,在计算出应纳房产税额后,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若按季预交月摊销,则在预交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以后分月摊销时,再将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
契税对房产在买卖、典当、赠与(包括有奖储蓄中的中奖房产)和交换而订立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征收对象是房屋产权的转移行为,包括房产的买卖、曲当、赠与和交换活动,相应地,契税可分为买契税、典契税和赠与契税三种,税率分别为买价的6%、典价的3%和现价的6%。契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屋受让价格(买价、典价、现价)×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 4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交纳契税。此后,由于国家规定土地不准自由买卖,征收契税的范围大大缩小,但只要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行为,仍须交纳契税。
契约缴纳的契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契税是一次性的税种,可不在应交税金账户反映,而是缴纳时直接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遗产税
遗产税即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也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各国及地区征收遗产税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
财产税:遗产税
⒈总遗产税制。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⒉分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
⒊混合遗产税制。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
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1598年创始于荷兰。以后其他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先后开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使用土地的面积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则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定额幅度税率,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规定不同档次的税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反映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及缴纳,企业可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账,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若按季预交分月摊销则将季度预交的土地使用税项计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分月摊销。
土地增值税
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取得收入而就其增值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凡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时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数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而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严格说来,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利得税,而非财产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是企业一项经常性的经营支出,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非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因土地使用权已在无形资产账户中反映,则应将应纳的土地增值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属于财产税,之前车船使用税及牌照税属于行为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财产行为税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表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该5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共19张。本文分税种解析新申报表的变化和填报注意事项,供纳税人参考。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表包括3个附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其中,《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适用申报房产数量大于10个的纳税人)为本次新增。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在纳税人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提交《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如果有减免税项目的,还会同时自动生成《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根据当期有效的房产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2.《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均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明细附表。同一产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或无产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①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减免税等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房产原值”为必填栏次,应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包括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
②从租申报的纳税人每次申报时均需填报《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有出租情形的,纳税人必须先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有关信息,且应与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信息关联并一致。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表包括2个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的纳税人适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为本次新增。
2.强化了税源明细表的信息采集功能。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每一宗土地需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纳税人在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仅需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系统根据税源明细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有关数据项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况,必须认真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的“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止时间(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和“减免税土地的面积”栏次,否则,《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不会生成减免税额。
契税纳税申报表
《契税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时填写。对于个人间的二手房权属转移,纳税人可通过填报二手房交易综合申报表进行契税纳税申报,不需再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成交价格”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按所支付的差价缴纳税款,不支付差价则填“0”;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购房价格超过征收补偿部分的金额填写。
对于同时享受税额式(税基式)减免税及税率式减免税的,减免税额为按税率式减免计算的减免税额。其中,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优惠税率为1%;90平方米以上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优惠税率=适用税率÷2。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名称由《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新表既适用于印花税普通申报,又适用于采用“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这意味着纳税人即使按“三自纳税”方式履行了印花税纳税义务,也要填报本表履行完税情况报告义务。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本次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比较大,在保留原3种申报表的基础上,针对清算后尾盘销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清算、在建工程整体转让、转让旧房核定征收等,增加了4种特殊情形专用表单。
1.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2.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税款所属期:起始日期是项目预征开始的时间,截止日期是税务机关规定(通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应清算项目达到清算条件起90天的最后一日/可清算项目税务机关通知书送达起90天的最后一日)。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栏次,填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从本表的设置可以得知,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单独作为税金扣除的只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项税费。
3.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本次修订对本表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也可适用本表。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销售尾盘的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及附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表中每栏金额应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写。
从本表及附表的设置可以看出,对于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5.实行核定征收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同时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并按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要求填写表中各栏次。
6.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不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还是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时均填报本表,数据应填列至其他类型房地产类型中。
7.实行核定征收的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本表还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时填报。在报送本表的同时,还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并按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要求填写表中各栏次。
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
(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
(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8)燃油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