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岁的孤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申请租赁住房家庭应当符合下列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5平方米;
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十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生活居住;
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共同居住的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购买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建房、房改房,没有接受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各类住房,没有承租公有住房(不含集体宿舍);
商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承租住房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