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改〔2005〕610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焦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焦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焦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协调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市场运作、控制成本的原则。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应通过招投标选定项目法人,预先控制成本。
(三)总量控制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比例一般为市区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左右。
(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限价销售、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