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交易和管理,建立以城镇居民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和分配体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5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莆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采用货币补贴和实物安置两种保障方式。
莆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莆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制定、购房申请人资格审定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督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市发改、监察、经信、公安、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审计、税务、民政、物价、民防、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审核工作。
莆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为市住房保障机构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分配、销售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工作。
莆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莆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第十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按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莆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莆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各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莆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直接组织建设或委托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
莆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莆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保障对象:具有城镇居民户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10年我市住房保障收入控制线为13200元。
莆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申请与审核流程:市住房保障办作为保障性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处处为群众着想,从过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一地点受理,扩大到由申请对象直接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申报手续,大大方便了申报群众。同时,延长申报受理时间,从过去每年受理时间一个月扩大到常态日常受理。今年,各社区居委会已全面启动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受理工作。同时,我市在全省首创“三审三公示”审核制度即社区申报受理、初审与公示,镇(区)复审与公示,市保障办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在市住房保障网、各社区公告栏、城区人群密集场所进行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莆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安置方式: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过去单一的实物安置方式调整为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安置方式,让广大保障对象自由选择。 1、实物安置:(1)安置地址和户型面积: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的对象,自2008年起,一律安置在南洲花园,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一律控制在75平方米。(2)安置程序:对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的对象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由选房对象自行摇号,产生选房顺序号。市住房保障办邀请市监察局、市公证处对选房摇号进行现场全程监督与公证。安置对象根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时间到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自行选择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