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对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平抑市场价格、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作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漳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或芗城区、龙文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
(二)会同市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
(三)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建设、销售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漳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减半征收,具体减半征收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布。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解决;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持设计单位出具的论证资料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减半缴纳易地建设费;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六)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予上浮。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础上,提出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漳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①具有市区城市常住居民户口的;
漳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②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漳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③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漳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此外,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①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也可申请;
②2008年7月1日起,新就业及城镇户口在市区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
③2008年7月1日起,因调动、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人员,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漳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到公告规定的相应地点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家庭各成员收入证明(有就业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就业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②家庭各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③现住房情况证明。
④申请人及配偶户籍若是在1993年后迁入漳州市区的,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证明。
⑤2008年7月1日后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须提交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和缴交社保证明。
⑥2008年7月1日后因调动或引进人才进入市区的,须提供调动证明或引进人才证明。
⑦教师资格证、残疾证、退伍证或转业证等其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