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
铜陵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铜陵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家庭。
申购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持下列材料:
铜陵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购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铜陵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铜陵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无住房的,提供无住房的相关证明。
1、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社区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2、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3、无工作单位的,提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4、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欲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持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在区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进行预登记,领取《铜陵市郊区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证》。
5、区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根据市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安排计划,按照已发放预登记号顺序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名单汇总分类交其户籍所在地乡镇(办)和社区(居委会)。
铜陵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本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在新出让商品住房开发地块中按比例配建的方式进行建设。
铜陵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各商品房开发地块内经济适用住房比例,并在该地块拍卖公告中一并公布。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铜陵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明确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具体位置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铜陵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多层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5平方米以内。并根据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套型比例,严格管理。
铜陵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铜陵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铜陵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铜陵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铜陵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铜陵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铜陵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物价、规划、监察、审计、财政、国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铜陵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库,制定年度供应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