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一、为规范我市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池州市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池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二、主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适用本细则。
池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三、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池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本市主城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 5000 元以下的家庭。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复核和批准购买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居住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池州市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 10 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统一汇总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对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核发 《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池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低收入线以下;
2、具有本市主城区正式户口,且取得本市户籍三年及其以上;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未参加过房改住房实物分配或房改购买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15平方米的;
池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价格
池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由征地和拆迁安置费、勘察设计等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国家政策规定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各种收费和税金等因素构成,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1、由具备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在2007年11月1—10日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并统一上报到贵池区人民政府;
2、购买对象必须在经济适用房开工前交纳购房款总额30%的预付款;
3、房屋竣工交付后缴清购房款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4、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咨询请与市房管局住房保障科联系。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电脑选号,依次轮候”的原则,实行摇号购房、轮候制度、具体按下列池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办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在确定摇号销售日期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提前一周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可供房源、户型、摇号时间、摇号地点等,已接受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申请人摇号销售时间、地点。
(二)摇号购房
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户口本、 身份证、《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处购房,逾期不参加购房者,视为放弃。所购房号通过摇号方式在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产生。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摇号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按照顺序依次通过摇号,摇出的号码为其本人购买的房屋楼号及房号。放弃本期购买资格的,依次递补。委托他人选房的,必须持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委托人的委托书原件。每户申请人限摇号一次,房号一经确定,不能更改。摇中房号放弃购买的申请人及未参加摇号购房的申请人,退还所交定金,但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六十岁以上的申请人可优先选择底层房屋并通过摇号方式选择房号。
(三)轮候
因所售房源不足而未参加摇号的申请人,待下一个项目发售时,可轮候参加摇号。
八、签订 《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开发企业收回《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原件,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加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0字样印章后”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