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销售范围和销售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滁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发改、规划、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列。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并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滁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滁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市政府(含琅琊、南谯两区政府)所在地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离异5年以上和丧偶的单亲家庭),夫妇双方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已满10年。夫妇双方年龄相加不低于65周岁,离异和丧偶方年龄不低于35周岁。
滁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低收入标准。琅琊、南谯两区标准由市政府公布,其他县(市)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布。
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和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滁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同城非农户口的父母,至申请住房之日已共同居住5年以上、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和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同一住房多家庭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滁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的;
(二)转让自有住房不足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