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淮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淮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淮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淮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淮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淮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手续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在建项目抵押贷款。
淮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规定执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发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规划设计和套型设计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宅小区设计规范》和《安徽省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小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不突破90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户型比例根据项目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淮南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淮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者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属于单身居民家庭的,男性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必须在30周岁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住房状况为下列情形:
1.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2.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未参加集资建房;
3.承租公有住房的已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
购买淮南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申请购买淮南经济适用房,应当提供以下原件及1份复印件:
1.《淮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到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领取或从淮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可复制];
2.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户口簿、结婚证书(或离婚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
4.《房地产权证》或公房承租证明;无房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5.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
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由所在单位核定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劳资部门专用章的证明;无单位的,其收入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并出具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居委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并出具分别加盖公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