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巢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巢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巢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巢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巢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和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巢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实行下限利率。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巢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一人户30平方米左右,二人户4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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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巢湖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满5年;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家庭。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第二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一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