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蚌埠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蚌埠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定点建设、定点供应;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严格交易、动态监督。
蚌埠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储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供应管理、申购人资格审核、房源的筹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档案管理等。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蚌埠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规划要求应适当配建一定比例的小区配套经营性用房的,在经营性用房批准允许销售前,应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部门参照同类地段的商品房价格核定其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及规定利润后的净收益上交市财政。
蚌埠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可以实行分期验收。
蚌埠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核定标准减半收取,凡现行标准低于减半标准收取的,不得提高。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蚌埠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蚌埠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以提取个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蚌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蚌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购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满3年以上;
蚌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蚌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申请人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蚌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蚌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且年满18周岁。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
蚌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以及与其同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家庭住房是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的所有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可支配收入指家庭可用于最终消费和其他非义务支出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缴纳的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家庭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蚌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