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黄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黄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黄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必须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未出具意见的, 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对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购房人应当按交易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交易价格的30%向政府缴纳差价款。对以市场价购买的超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面积部分,视同出让土地,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其他价款。
黄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六条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黄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七条 房屋和土地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房屋和土地登记,并及时通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黄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购买黄山经济适用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黄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二人以上)人年均可支配收低于7500元的;
黄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拥有本区三年以上非农业居民户口的;
黄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因城市建设以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且没有其他住房的,可按拆迁安置房的方式申购,购买价格以不低于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为原则,具体销售价格由区人民政府另定。
未婚单身(男35周岁、女33周岁以上)和2006年10月31日前离异的单身(男35周岁、女33周岁以上),属无房的,拥有本区三年以上非农业居民且年可支配收低于7500元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已购房改房、集资房及享受住房补贴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情形的,须按原价退还原购住房及住房补贴方可申购。
黄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黄山经济适用房程序如下:
(一)区房改办发出申购登记通知后,申请人到区房改办登记领表;
(二)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及其他材料交区房改办:
(三)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公示七日;
(四)公示后无异议由区房改办发放《准购证》;
(五)购房人持《准购证》到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