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朝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带危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朝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朝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朝阳区政府制定,区发展改革委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由政府组织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测算和审核。
朝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朝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 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 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 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 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朝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城市户口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朝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㈠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朝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㈡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线以下的。
朝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
朝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㈠配偶
朝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㈡父母;
朝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㈢未成年子女;
朝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㈣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朝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㈤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朝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城市户口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㈠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㈡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线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