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铁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三居室。
铁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铁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铁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铁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铁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铁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铁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第1号令)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铁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统一计划,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为中低收入居民开发建设的住房。
铁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铁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
铁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市物价局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是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审批、管理部门。在银州区区域内按市政府统一计划,享受市政府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统一由市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