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营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市内城区常住户口;
营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属中低收入家庭,即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在2.4万元以下的家庭;
营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
营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上述控制标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营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营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报《营口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现住房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营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核查、公示。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单位予以核查并公示,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核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要复印存档。、
营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对公示后有投诉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实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
营口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营口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营口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营口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营口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营口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营口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营口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营口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营口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营口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