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锦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锦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锦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锦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锦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锦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锦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锦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锦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锦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同意申购意见;
(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自受理申请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凭核准的申请表缴纳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后,到市房屋登记机构按存量房转让登记程序与相关政策法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房屋竣工验收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下同),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