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和售后管理,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新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0]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丹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丹东市市区内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售后管理工作。
丹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5年以上(含5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四)在提出申请前的5年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家庭人口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迁入同户籍时间距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间不足1年的人员,不列入住房面积核定和住房供应人员范围。因结婚、出生而增加的人员以及因上学、服兵役等在同一户籍迁出又迁入的人员,不受户口迁入时间限制。
丹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房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区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房产权利人、同住人居住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发现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行为的,可以按规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方式处理。
丹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房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丹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5年以上(含5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5年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5年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4000元;(三)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5年以上(含5年);(四)年龄满3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家庭收入的核定按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 )规定执行。
各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各年度单身人士收入限制标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