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宜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宜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宜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宜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宜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宜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宜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宜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宜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宜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宜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宜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宜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宜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政府已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线10090元;
宜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未参加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等属于政府提供的福利房;
宜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5、单身居民参加工作3年以上符合晚婚年龄(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且符合申购条件的;
宜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6、凡在中心城区工业园区或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并与企业续签了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宜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1、宜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证明;3、户口复印件;4、收入证明;5、住房证明;6、婚姻证明。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