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萍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在年度房地产开发指标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各设区市在当地年度地产开发指标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
萍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安源区、湘东区、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萍乡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萍乡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税收实行依法减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萍乡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配建经营性用房,不计入建设成本,可以经营和销售。销售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其收益由市住房办代收后纳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和廉租住房。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适当配建经营性用房,不计入建设成本,可以经营和销售。销售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其收益专户存储,市、区房产、财政监督,专项用于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萍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萍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购家庭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含)。凡已购买过房改房、参加过集资建房、受到政府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请。萍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现租住公房、廉租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时须出具购房后退租承诺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所租公房、廉租房,停发租赁补贴。
萍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930元。
萍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申购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
萍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符合前述(一)条件的25周岁(1986年11月20日前出生)的男性单身者和23周岁(1988年11月20日前出生)的女性单身者也可申请购买。
萍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申请人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如离婚的需提供已离婚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申购对象拥有住房证明由市房产档案馆出具证明(原件);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同时已承租公房和廉租住房的须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和廉租住房的具结书(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