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期轮候、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通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建委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
通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下: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样,都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如果是经济适用房,会在产权证上附注一栏写明是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
超过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当地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土地收益金,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销售对象
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经适房买卖政策——购买程序
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通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经济适用房的一大特点则是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开发。主要的组织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的主要流程则是首先由政府进行组织,组织之后开发商以及建房单位履行相关事项进行房屋的建造。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作出的政策性安排。
一个家庭在既定的房价水平下,在扣除基本生活支出后余额恰好等于购房支出,此时的收入即为临界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该水平,将无法购买住房。购房家庭的收入临届值,达不到这一临届收入值的家庭,可纳入低一层次的住房保障。即无力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年收入应达到:3020×12 =36240元。说明该家庭在保障基本生活支出的前提下,要具备购买60平方米、每平方米4800元的住房,家庭年收入最低应达到36240元,取整后为36200元,在此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均无力购买限价商品房,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
家庭资产数额要低于相应购房金额,如三人户,购买限价商品房60平方米,购房款为288000元,家庭资产应低于288000元,该标准设定为准入资产标准,以此类推其他家庭资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