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扬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自2008年起,市区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购房人,通过政策优惠购买的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
2013年起实行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所购货币补贴房也适用本办法。
扬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的管理工作。市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的相关工作。
扬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完全产权:
(一)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或交房时间为准,下同),并已按照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或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扬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1、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扬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购房对象为:具有扬州城区常住户口的无住房居民;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居民家庭,政府部分重点工程项目被拆迁的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2.凡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围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3.购房人未结婚原则不准予购买,如购房人属于等房结婚,男女双方应凭结婚证书或分别由各自单位出具等房结婚证明。4.每户购房最高建筑面积标准职国务院、省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面积部分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享受干部级别的以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参照行政级别标准执行。5.按家庭人口购买基数为7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四人计算),多一个同住人口,可增加16平方米.同住人口只限定为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购房人夫妇双方的父母和子女。已享受过房改的购房人父母和子女不能视为同住人口。审核程序1、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前,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市物价局的预售价格批复复印件、销售价目表和《待售经济适用住房明细表》2、售房单位在向购房人销售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扬州市城区坡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有关事项的说明》,并给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