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东胜区范围内,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东胜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满18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作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第三条 东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东胜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计划、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金融、工商物价、建设、规划、房管、民政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细则。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各种套型的比例和单套建筑面积,并进行严格管理。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鄂尔多斯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填写《鄂尔多斯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留存,一份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备案)。
(二)申请人填好表格后,必须到相关部门审查盖章。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先由工作单位审查盖章,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
(三)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将初审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 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经审查单位调查复核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复审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审核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经审查单位调查复核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人的购房中签资格和购房顺序。摇号中签数与房源数相等,同时多摇出房源数 30% 的替补申购家庭。对摇号中签者颁发《鄂尔多斯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签资格证明》。取得《鄂尔多斯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签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必须在 10 日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楼现场,持《鄂尔多斯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签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交纳购房款,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作自动弃权处理,由替补中签家庭按先后顺序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