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房管、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旗县区住房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旗县区住房委员会应当组织房管、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每年年底向市住房委员会上报下年度本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占到当地住宅建设总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项目:
㈠减免的税收项目
⒈所得税:免征;⒉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按季度返,入哪级财政由哪级财政负责,凭完税证返还);⒊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⒋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⒌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㈡减免的收费项目
⒈土地出让金:免收;⒉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⒋环保费:免收;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地级市减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旗县减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没有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同时符合下列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巴彦淖尔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