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锡林郭勒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锡林郭勒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锡林郭勒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锡林郭勒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下:
改变以往将经济适用住房与房改房的出售一并管理的做法,单独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交易和换购行为,以防止购房人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进行牟利。
例如,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等等。
明确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并加以规范。《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等等。
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以下是锡林郭勒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申请经济适用房时不妨参考以上手续,准备好所需的资料,以免减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