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赤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赤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赤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赤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赤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格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且至少有一人实际居住3(含)年以上;
2、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申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80%;
4、家庭成员以同一户口簿登记的直系亲属为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下列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且已达到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
2、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且达到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
3、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二)申购范围
1、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人),只能购买户籍所在地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2、申购人户籍不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地域,但在该地域有固定工作,工作三年以上且连续交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也可申购工作单位所在地域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面积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限购面积标准为:三人及以下的家庭限购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四人及以上的家庭限购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应该享受住房保障面积低于实际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以后不得再次购买。应当购买小套型住房的家庭,若购买中套型住房,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购买人应当补交届时相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