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的家庭。
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拔用 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 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递减,但保持 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同的截止日,土地的具体年期可确定在50年。
已购公有住房宗地为出让用地的,其土地出让年期仍以原《国 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上市时应明确相应的剩余使用年期。
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宗地为划拔用地的,交 易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持房屋买卖合同、原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房 屋购买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购房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可按 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按 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 出让金和收益分配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文)的通知执行。
据乌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相关责任人介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须同时符合下列乌鲁木齐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
2、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07年12月市政府确定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700元以下,含700元);
4、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2007年l月市政府确定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标准为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5、家庭为一人一户的,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
申请购买经适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需材料如下:
(1)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2)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区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
(6)退役伤残军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