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娄底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娄底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娄底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娄底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娄底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娄底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娄底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娄底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娄底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娄底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娄底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购对象及条件:
娄底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取得我市市本级中心城区户籍满2年(2010年1月1日前迁入本市中心城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娄底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00元、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娄底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无房户、危房户);
娄底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的: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安置政策专用住房;
5、拆迁安置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娄底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到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娄底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审核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随本方案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向社区居委会提交,社区居委会根据娄建发〔2011〕45号的要求审核资料齐全完备程度,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