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湘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和《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湘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湘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中经济适用住房特指《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发〔2004〕21号)文件实施后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湘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下同)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也不得私自转让。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程序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责任单位回购。所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出售给已取得准入资格的家庭。
湘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买卖应提交资料哪些资料?
一、对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及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设所得的经济适用房:
1、未住满5年的(是否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交纳契税日期为准),出售时按购买时单价出售,并提供以下资料: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
买方:提交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表,如属超标购买另需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房子平面图及测绘表各两份,两人以上购买需提交共有协议书。
买卖双方共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2、住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提交以下资料: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
买方: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购买另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房子平面图及测绘表各两份,两人以上购买需提交共有协议书。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购买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征地拆迁造成失地的农民或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夫妻或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
收入是指以下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股息红利;
(五)其他所得。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优先解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军烈属、残疾人、劳动模范以及无房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等)报市经房办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
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经房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供应销售前,经市经房办审核后,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