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鄂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
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鄂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鄂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汇总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
鄂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
鄂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末本市城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60%的,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以下的。
鄂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末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200元以下的。
鄂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也未参与过集资合作建房的。
鄂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其他具备条件的。
鄂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居住地所在辖区低保服务站领取并如实填写《鄂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1、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附复印件);
2、现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租房证明等(附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须加盖公章)。
(三)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居住地所在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无投诉或投诉后经核实无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向申请人核发《鄂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持《鄂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参加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中号者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