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审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市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仙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供应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供应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3人家庭供应标准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家庭供应标准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准购和轮候制度。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仙桃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呢?申购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口认定。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现役义务兵和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可计入家庭人口。 申购家庭的成员主要包括: (一)本人及其配偶; (二)直系亲属,主要指:祖父母,父母,子女;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
第一条 申购家庭收入的认定。申购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他合法所得。 申购家庭成员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和劳资部门专用章;家庭成员无单位的,其收入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审核,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确认,并加盖公章。
申购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包括: (一)私有房屋; (二)按政策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居住直系亲属的房屋;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预购的商品房等; (五)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房屋;置换房屋的,按后一套房屋面积核定;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拆迁补偿协议记载的安置面积核定;离婚家庭无房方按原住房面积的50%核定;以上情形不包括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房的; (六)申购家庭成员有多处房屋的,面积应合并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仙桃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未购买过安居房、房改房,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小汽车等高价值财物或较大数额金融资产的。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在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应在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下。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上年度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购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2008年1月1日以后(含2008年1月1日),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购家庭的原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