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相对集中联片规划的原则实施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不少于50%的项目资本金。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下,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
十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拥有十堰城区常住户口;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申请人已婚(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购买经适房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材料:《十堰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中年满18岁、具备工作能力的人均应出具证明),收入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现住房情况证明和户口簿,以及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申请人的购买资格实行三级审查:社区居委会初审、街办复核盖章、区房管局审核。对申报资料有疑问的,区房管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15天。无投诉或投诉经查不实的,将申报资料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在《十堰晚报》和《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集中公示。对申请人有投诉的,区房管局应就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投诉人,然后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再次进行公示。市房管局公示后有投诉的,市监察局组织调查核实。
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核发《十堰市城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该资格证有效期为1年。
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拥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
十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符合城区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供应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