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钦州市日前出台了《钦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面积为80平方米。
办法同时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并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办法还对经济适用房的项目管理、建设管理、销售管理、交易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钦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钦州市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钦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