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 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 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 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南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南宁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南宁市 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满28周岁、女满25周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无房单身人员同时要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含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住房困难户。
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关于离婚无房申请购房的问题:
1、离婚后的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
2、离婚或对原有住房归属没有明确的,必须提供离婚双方经公证处公证的住房归属材料;
3、离婚后将原有住房归属子女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城市建设规划已被拆迁住房的无房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