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宝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宝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宝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宝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宝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宝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宝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宝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宝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宝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宝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宝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宝山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江政发【2009】4号)和《转发市房管局关于2011年度宝山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11)95号)的规定,有关社区、仙女镇、区民政局对申请上报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进行调查审核,对照2011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1、仙女镇城镇户口5年以上(2007年12月31日前);2、家庭人均月收入900元及以下;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并结合住房实际困难程度,今年初对初审基本合格的474户家庭进行媒体公示。后有3户同期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我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复核。为确保住房保障政策“公平、公正、公开”执行,现将3户家庭情况向社会公示,欢迎广大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