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纳入政府建设计划,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市、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统称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
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和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房改办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土地供应办法,编制好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当年本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
自贡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58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自贡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自贡市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自贡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本市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期轮候、自主抽签、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自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自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或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人员
自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无住房或无共有住房产权的单身人员
自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或现享有住房产权人均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自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为法定固定统计的收入乘以一个不大于0.9 的系数确定(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自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女性年龄超过55岁、男性超过60岁已达国家商业银行住房限定住房按揭贷款年龄年限的不宜作为申请人。
自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六)不属本市常住城区内户口但在本市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并与市城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书)报县级以上政府劳动部门备案的,同时,个人在市城区用人单位所在当地的政府辖区行政范围社保机构缴交社会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自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七)申购人个人和配偶拥有不动产、股票(或有价金融证券)、2万元及其以上金额的机动车辆、船只等累计资产折旧折损后不足净值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