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 2007 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 2009 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凉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凉山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凉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凉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凉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凉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凉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凉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分配管理规范运行,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广西凉山市制定发布《凉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及退的各项制度予以明确,制定了以下的凉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凉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凉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凉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