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关于不得抵押的财产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一般不允许抵押。如果允许土地所有权抵押,实现抵押权后,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改变,从而违反《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土地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规定。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进行抵押来担保合同的履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工艺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于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极具中国特色,有别于世界多数国家及地区。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 3、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管理和行政监督; 4、严禁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商业性流转,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城镇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权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土地利用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土地物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一定的收益和一定意义上的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从宅基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种。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