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1月13日由市人民政府以东府〔2012〕11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申请条件及程序,销售、产权管理、回购及退出,监督管理,附则5章26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大家一定不清楚了,一般情况下,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可包括: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配偶。(户口无论是否在本市,都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父母。(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的、且无其他子女,可同在京子女共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未成年子女;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太原位于珠江口东岸,东接惠州、南抵深圳、西挨广州,是珠三角经济圈的核心城市之一。目前太原有常住人口1200万,住房问题可想而知。政府一方面积极想办法应对百姓的住房问题,一方面采取措施进行产业结构的改造,意图让这个劳动密集型城市实现多元化发展。
与其他城市相比,太原经济适用房政策起步较晚,最早的一批可以追溯的2008年,但是即便如此经济适用房的推行也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太原紧张的住房难题。如今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七八年的时间,这段时间内也有很多早期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伴随着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而不再需要经济适用房。对这部分人来说,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太原经济适用房价格似乎更值得他们关注。
那么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太原经济适用房价格都有哪些最新的报道呢?本文结合各大新闻网站和房产网站的消息进行了详细的梳理。
首先是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问题,据了解,太原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也是以5年为分界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的,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8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允许自由转让。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重新注记。除了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外,也有很多人想要了解太原经济适用房价格的相关消息,据了解,太原最后一批经济适用房雅园新村的基准售价为2250元/平方米,虽然价格相对来说比较低,但是由于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准入的门槛很高,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民来说,这样的价格仍然很难担负的起。
太原经济适用房政策部分内容如下:
一、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国土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向省国土部门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办理预审和土地转用,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属于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半征收;属于服务性费用的,按低限收取;属于保证金、押金性质的,一律免交;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同步规划和建设。
(3)、营业税等税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
二、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成本构成、价格审批程序审批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市物价局确定。
3、市物价局会同市建管委和市房地局分项目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市物价局在接到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当会同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
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审批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三、交易和售后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到市房地局申请办理销(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销(预)售房屋套数领取《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市房地局将登记备案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座落位置、套数、面积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2、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或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的;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须提交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收回的《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报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能购买的理由;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所属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投诉的,市房地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者经核查投诉不实的,批准其购房,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3)、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即时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备案,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4)、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上市交易,按规定缴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其所得归个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统一缴纳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调整为70年;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扣除折旧后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四、罚 则
1、不按《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条款执行,擅自转让项目经营权、不按时填报《房地产项目手册》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变更项目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户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可对建设单位每出售、出租一户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改变项目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5、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6、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2)、未按规定收费的;
(3)、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4)、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一、经济适用房价格制度:
保本微利
据了解,经适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经适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等。税金是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则按照不超过规定项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确定过程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在经适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接到定价申请后,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有关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还要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严格监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经适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依法处理。
二、经济适用房价格介绍:
太原市经济适用房售价在3000-3100元,按照目前70平米计算,价格为21万,如果按照建筑的地理位置来看,价格相比周边商品房,并没有多少价格优势,相信还是有很多人放弃名额,因为不说其地理位置偏远,生活不便,价格也没有体现经济的原则,市区内一套二手老楼房60平米左右售价也就在25万上下,但是出行极为方便,配套也齐全。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房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政府引进人才、残疾人、烈军属、城市重点工程拆迁居民、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住房腾退租住房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