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购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住房,并提供给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购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住房,并提供给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和货币补贴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获悉,从4月份开始,随着《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意见》的正式实施,该市已经使用了5年的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方法将有新的变化:为使大多数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能购买得起房子,“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利润不得超过成本的3%”被明确写入了新规之中。
根据新规定,哈尔滨市将对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应与这个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收入相适应。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哈尔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部门在项目招标前测算建设成本,确定招标底价,公开向社会招标,中标价格即为该项目的基准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一经确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为防止开发商弄虚作假、高报成本,新规定还确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征用土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勘察、设计、通水电气等的费用,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等。严格规定,小区内的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房的建设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集资、赞助、捐款等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房价。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价格均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4000元之间,这个价格只供参考,具体看官方公布。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
1、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3、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4、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5、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
6、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7、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批表》,到所在工作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核准盖章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证件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3、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
4、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情况属实的予以批准。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人口数、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予以收回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于伪造购房所需相关证件而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经核准的《审批表》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购房,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提供《审批表》。对于开发企业擅自向未取得审批资格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5年内不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6、《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
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2、购房人需按照出售时房屋座落宗地基准地价的10%缴纳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收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一、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3、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4、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2、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