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宜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宜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或按成本价出让的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宜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宜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保障办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宜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宜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宜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宜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宜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宜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宜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市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增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等情况,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并拟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交易的管理和监督;
(五)依法查处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