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税务、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常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常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年度住宅开发建设总量的10%。
常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常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常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保障对象: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80%的城镇居民。
保障形式:对处于最低保障线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收入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40%的,加大廉租房实物配置力度,到2010年,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全部落实到位。
对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收入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80%的,如购房,每户给予货币补贴8万元。
对无力购房的家庭提供公共租屋,租金比廉租房标准稍高,比社会房源租金低。
申请需提供材料:
1、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2009年什么时候能办,可与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