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如下:为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5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本市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出9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时(当符合条件的市场房源供应不足时,可以由会审部门共同商议确定购买面积),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直接以货币形式进行一次性补贴。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丽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丽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丽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丽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丽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丽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需同时满足下列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未享受过宅基地的成员
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对象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
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含)平方米
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丽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包括:
1.住房、自建私房、经营性用房等各种性质的房屋(包括五年内已转让或拆迁的房屋面积),已享受拆迁安置的面积
2.市直管公房、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的具有产权的住宅
3.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而获得的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
4.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或享受交纳双倍住房公积金等。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及初审。出具申请人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集中会审的制度,申请和审核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