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 (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为: (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可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室内空气质量 (1)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乙方在工程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的环境检测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第九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 (2) (3) 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月。验收合格签字后,乙方应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表7: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