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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2014-6-22 17:00:17  来源:pchouse  作者:liuxumin

晋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每年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并提前规划同步建设。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并享受规定的金融优惠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建设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进行。

  2、政府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3、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4、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6、物价部门要加强成本监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核定的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商品房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合同约定价格销售。

三、申请与审核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审核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女满28周岁、男满30周岁的单身者,单亲家庭(夫妻离异满3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烈军属,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腾退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2、 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3、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2)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3)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银行存款的本息收入、有价证券及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4)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抚恤救济费;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6)各种安置、补偿费;

  (7)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5、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核定盖章为准。

  (1)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3)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6、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申购家庭在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处置私有住房行为。

  7、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1)《晋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2)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复印件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8、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区)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1)申请:申请人在申报通知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报工作单位初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所填内容认真组织评议,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再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组织评议,居委会(村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组织评议,居委会(村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盖章证明。

  申请人应随表提供第十九条所述材料。

  (2)初审:申请人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张榜公示7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城区范围内的申报家庭,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归属分别报送市建设局、开发区、城区、泽州县建设局。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3)复审和备案: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市区范围内的申报家庭,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合格家庭资料,报市建设局审查,市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合格的在新闻媒体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类排序轮候方式供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申请人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成员数量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排序轮候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符合本办法规定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参与轮候。

  10、摇号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申购人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进行。

  摇号地点在适宜的场所实施,实行现场公证。摇号工作邀请部分申购家庭代表、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申购家庭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报名人员中随机产生,人数限定在10人以内。

  摇号基本步骤:

  (1)主持人宣布现场纪律、申购名单和可供房源及计算机摇号规则;

  (2)由工作人员随机摇出排序名单;

  (3)按排序先后确定当年购房对象;

  (4)公证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和结果予以公证;

  (5)摇号确定的排序名单及购买人名单在报纸上予以公布。

  11、 按排序轮候方式确定的购房家庭,统一发放《晋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准通知书》),当年未购买住房的排序家庭,下年需重新申报,仍符合条件的在排序轮候时优先。

  12、摇号确定的购房家庭,凭《核准通知书》按摇号顺序,根据公布的房源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适当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

  13、选房时盲人、下肢残疾者、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优先选购低层住房。

  14、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5、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三种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产权比例及供应对象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保家庭。住房供应数量不超过当年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申请家庭数量超过供应数量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此类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先行垫支,申请家庭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后,再将资金回笼。

  16、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权属登记,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四、退出机制

  1、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2、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核准通知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购。

  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

  (1)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由政府回购。

  回购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5、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收购资金由当地政府先行垫支,售后回笼资金。

五、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1、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土地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建设。市区范围内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核准通知书》的数量确定。

  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取得《核准通知书》的家庭出售。

  5、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按受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六、 监督管理

  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购房人转让、出租、交换、抵押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

  2、 建设、国土资源、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1)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按第三十九条规定,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家庭,要在媒体通报;已经审核的取消其资格,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回所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交房款并赔偿损失。

  5、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对相关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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