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对象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二)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的建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已于2007年9月底在重庆市主要媒体和“重庆建设”网站公布,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 (2)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购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购买,核发给申购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准购资格有效期一年;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区县(自治县)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查出投诉情况属实,申购人确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并告知申购人。 (3)申购人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该通知单确定的有效期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上市交易管理 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准直接上市交易,如果购房人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上市转让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